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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9
导读: 三是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职责。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展业的三大原则,但因不仅需要付出成本,还会降低客户满意度(体验),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在进行客户尽

  三是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职责。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展业的三大原则,但因不仅需要付出成本,还会降低客户满意度(体验),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比较关注客户的资格条件、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是否可以如期归还等方面,较少关注反洗钱客户身份之别侧重的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未能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要求与证券尽职调查环节有效结合,出现了证券尽职调查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脱节。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不够规范、严谨,核对、登记、留存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身份证件国企自动提示功能不完善,限制措施单一,期限要求不统一;非现场开户广泛采用,冒用他人身份成功开户、交易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新三板、期权、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中极易引起纠纷。

  四是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有待加强。反洗钱交易监测未能覆盖所有交易、所有业务,多数机构未能及时按照3号令要求实现以客户为单位开展监测分析;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多依赖系统抓取,人工分析和持续分析不足,经常出现不可疑三个字替代分析过程;中模式下的交易监测分析没与雨客户尽职调查有效衔接;异常交易的排除理由、可以交易报告理由不够合理、充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在少数机构,多数券商仍然是零报告;能建立基于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现行可以监测的十三条标准,主要针对经纪业务设立,未能考虑非经纪业务的实际——未将代销和自销的资产管理计划纳入监控范围;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客户的资金已让渡给客户,券商对其资金用途缺乏必要的监控和了解;收益凭证、中小企业私募债销售、新三板、IPO等业务均未纳入监测范畴。

  五是与合作机构合作过程中难以完整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如接触其他机构代销金融产品时,代销机构往往以客户保密或资料传递成本高等理由拒绝向证券公司提供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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