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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第三条 我市开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监管电话(0472-2885265),受理社会各界对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举报。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实行“七日反馈制度”。相关部门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七日之内对案件做

第三条
我市开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监管电话(0472-2885265),受理社会各界对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举报。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实行“七日反馈制度”。相关部门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七日之内对案件做出处理。七日之内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说明未能及时处理的具体原因及处理方案。对重大恶劣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四条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用、限用物质的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和捕捞的。


(二)在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农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不合格农畜产品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农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行为。
(三)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的;
(四)违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农牧业局举报违法事实以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地址、违法手段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接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后,各专业组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农牧业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程序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第七条
根据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决定亲自责处或委托责处,农牧业部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对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由xx市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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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本文关键词:农畜,产品质量,制度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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