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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浙江省司法厅)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受理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 系 人: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方法: (0571)87054411 服务对象: 法人 10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受理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 系 人: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方法: (0571)87054411 服务对象: 法人 10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 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情况: 无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6 号 2007 年 10 月 28 日)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 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111 号 2008 年 7 月 18 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设立依据: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 许可证。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律师法》 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指导。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浙江省司法厅 浙司〔2008〕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浙江省司法厅 浙司〔2008〕 》( 169 号 2008 年 12 月 24 日) 岳鸿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 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受理条件: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条件外,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申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设立人的下列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简历;

3.《律师执业证》;

4.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6.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明细: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推选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身份证、暂住证、律师执业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受理机关审验。

浙江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到浙江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档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名称检索核定通知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三)合伙人会议变更名称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是本所合伙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得变更。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三)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

(三)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除提交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或者合伙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人会议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决议,变更后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资产处置意见,县司法局有关人员安置决定等材料;

(四)合伙协议,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五)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和简历;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三)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根据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一)加入合伙人的,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

2.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新加入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证明等材料。

(二)退出合伙人的,需提 …… 此处隐藏:23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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