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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司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一、司法权威:意义及要求 倘若法律失去权威,那法律是什么?套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那不过是 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没有权威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换言之,“法 将不法”。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国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一、司法权威:意义及要求

倘若法律失去权威,那法律是什么?套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那不过是 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没有权威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换言之,“法 将不法”。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国家实施的, “法将不法”发展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将不国”。法律权威的危 机有着不容忽视的严峻后果。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说的,这是一个事关稳 定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法律的权威从何而来?理论上常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由国家 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指的是法律权威的静态形式。法律仅凭静态权威尚不足 以引起人们对它的敬仰,法律的权威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 是动态的法律权威。只有这种活生生的法律权威才能贏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 服从,换言之,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正由于此, 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说的是同一回事。

那么,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生命又来自何方?

首先,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 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为司法权威所必需。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 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条”,人们就会对法律由困 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就会消极地否认法律的权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们将根 本不服从裁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积极地抵抗法律 的权威。因此,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借用执行难一词来表述裁判得不到执行的 现象)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危及法律的生命。

二、司法病症: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其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状况如何?司法是否具有应有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是越 来越稳固强大还是正逐渐受到削弱和动摇?让我们从司法实践暴露出来的一些 问题中去寻求答案吧。

只耍阅读一下报刊上法官们发表的文章或听取法官们的诉说,就不难知道, 执行难己成为令法官们经常苦恼的问题,对大量积压的执行案件,法院使出了 法律的最权威也是最后的手段-强制执行但仍然一筹莫展。近来有些法院竟出奇 招,通过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曝光”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员名单在报纸上 或“张榜”予以公布,法院落到这种地步实在令人心酸。有的法官为了让当事 人投入高昂代价换来的判决书不致成为“白条”,竟要冒着生命危险采取斗智 斗勇的方式去执行。手握法律利剑的法官,自身的人身安全都缺乏有效保障, 着实令人同情。执行难已成了法官们的一块心病,同样,它也成了我国司法的 一块心病。

法官有苦,当事人更有苦。“权大于法”,“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 司实际上就是在打关系”,这句话换成法官的说法就是“现在几乎是无案不说

情”,相信听过这些苦诉的人不在少数。当事人的这些怨言,反映出他们对司 法公正的信仰正发生动摇。不少法官对此也不讳言,坦陈法院也存在乱(争) 管辖、乱抓人、乱判案(同一案件两地法院均受理并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份判决) 等司法不公的现象,这证明上述当事人的怨言并非空穴来风或无病呻吟。因此, 司法不公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法律失去权威的原因何在?从法律无权威表现出来的两大病症即司 法不公和执行难中,不难发现其成因,那就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因为 司法不公的背后总是隐藏着法钱交易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 两者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另一方面,执行难的背 后是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在作崇,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甚至为了一己私利, 不惜牺牲国家的全局利益,阻扰公正判决的执行。司法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就 像侵入我国司法体制内的两大毒素,它们既分别存在,又互相渗透,交互作用, 形成了司法不公与执行难的并发症,加之司法体制外缺乏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故两种毒素得以在司法体制内迅速蔓延。

三、司法改革的目标:公正、高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 又进一步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这表明党中央对法律无权威的现象高度重 视,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也有充分清醒的认识。我国的司法改革面临着良好 的机遇。

司法改革究竟如何改?任何一项改革都有一定的总体目标,也即通过改革 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改革所应追求的目标应是:以公 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的权威。改革后的司法体制应当是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

前已述及,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之所在,无公正即无生命,故实现司法 公正自然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同样紧密相联。所谓司法效率,包含三层 意思:第一,是指公正判决能迅捷地作出和执行;第二,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 所需花费的社会成本(费用、时间、人力)较低,不至于使当事人支付不起诉 讼成本而望诉兴叹,知难而退;第三,公正判决的实现率(执行率)较高。此 三者共同构成司法的高效率,欠缺任何一项,都会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 威。因为司法机关不能及时作出判决,其迟延行为本身就可能是违法的。例如, 当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过法定审理时限仍未结案的现象,就直接违反了 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无异于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和损害。这种效率低下 的司法行为,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判决能否公正作出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 某些当事人在近乎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耐心,作出激化矛盾的行为。 无效率还是滋生官僚主义和司法腐败的温床。诉讼成本也是国家尤其是当事人 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诉讼成本高昂,就会阻却一部分当事人选择利用法律来 维护权益,相应地就等于纵容了一部分违法或犯罪行为。很显然,公正判决的 社会成本过高,客观上会抑制法律功能的发挥,削弱法律应有的权威。至于公

正判决的执行率,它更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程 度,执行率越高,法律的实现程度也越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越高,法律 的权威也就越高。可见,效率低下的司法会给法律的权威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而高效率的司法则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在进行司法改革,追求 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该兼顾司法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重振法律的权 威。

四、司法改革的措施:清除腐败、司法独立、强化监督

首先,要大力清除司法腐败,树立清廉的司法形象。

法庭是定纷止争的场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给老百姓最后一 个讲理的地方。司法腐败使这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也变得不讲理了,老百姓在 不讲理的法庭上受到的冤屈,远比其当初希望法庭给予伸张的冤屈大。正如英 国大哲学家培根所说的那样:“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了。 一次不公正的举动,其恶果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 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腐败就像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 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 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注:引自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 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司法腐败不除,公正廉明的司法形象就无法在老百 姓心中树立起来。为此,必须集中力量,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查处一批司法 腐败的大案耍案,对腐败分子予以严惩,绝不姑息手软。要加 …… 此处隐藏:93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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