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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政府采购法 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内容提要:《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性企业,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没有规划,就没有市场,也就没有法制经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一整套法律法规,将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

政府采购法

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内容提要:《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性企业,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没有规划,就没有市场,也就没有法制经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一整套法律法规,将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采购制度完善机制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依据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之后该局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英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作用的发挥,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先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引入该制度,近二三十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①

政府采购制度所具有的作用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推行和不断完善。随着1994年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通过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实施,一些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发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从1995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之后,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到2000年政府采购已在全国推开。政府采购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该法共九章88条,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它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公共采购)的消费大约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GDP)10%,在某些国家甚至还要高一些。政府采购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政府采购采购主体的范围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将使用财政资金的企业列入采购主体范围,其主要理由是企业应该享有其经营自主权,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2002

政府采购法

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出台,它对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性企业。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采购和政府投资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都应当由《政府采购法》规范。具体讲,“政府部门自身消费”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建立的各类组织、机构及服务性企业对办公设施和物品的购买。⑤可以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也是国际上的一件大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时代背景和立法质量等多种因素决定了这部法律属于过渡性法律,我们可以预见,它将被不断修订和完善。这部法律最值得探讨的地方是要求采购人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国内供应商进行采购,只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向外国供应商采购。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我国的一项现实目标,它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同时也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机会,我国应当在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实现财政资金的节余,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市场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持市场的统一。

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还可以附带地实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保护环境,促进就业和反对就业领域中的种种歧视。因为政府能够通过采购来推行这些公共政策,所以,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采购中的公共政策被广泛地采用。然而,关于公共政策的执行,学术界尚有诸多争论。在一些情况下,供应商会被强加一些社会的和环境的义务,这些义务可以区分为积极的行动义务和消极的行动义务,消极的行动义务指供应商不得有违反劳动、社会和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的行动义务除了要求供应商不违法之外,还要求他们必须为改善就业状况和环境状况付出积极的努力,如逐年提高残疾人士、妇女、少数民族等劣势人群的录用比例。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尤其是在以下方面:对竞标中利益遭受侵害投标人的保护,涉及到对竞争的保护,涉及到防止腐败等等问题。完善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救济制度的完善既能够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地控制腐败。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将涉及到两个理论上的问题:其一,谁是权利救济的主导;其二,诉讼应该采取哪一种模式。经过论证,我们应该明确,第三人自己应该是权利救济的主导,而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监督者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都只能起到次要的作用,我国在立法中一定要树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救济模式,避免越俎代庖。从理论上说,采用民事救济模式和行政救济模式均有一定依据,然而,就救济效果而言,行政诉讼更

政府采购法

有利于第三人权利的保护,而民事诉讼的保护效果相对欠缺,因此,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采用行政诉讼的救济模式。尽管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三人权利救济方面取得了进步,首次赋予了当事人诉权,然而,与欧盟国家的采购指令相比,我国法律还尚待完善,这主要表现在对具体救济措施的规定上面。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中,反垄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法和反垄断法从不同的角度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政府采购法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的法律,而反垄断法更多地规制了供应商的行为。因此,反垄断法的规则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重要的补充,我国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政府采购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而对我国的采购活动进行更好的规制。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我国在政府采购的法律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推进,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反映出来,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着几方面问题:一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府采购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政府采购立法建设明显滞后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二是《政府采购法》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操作起来困难大。三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不规范,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的分离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四是实行政府采购的配套改革相对滞后,影响了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没有规则,就没有市场,也就没有法制经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一整套法律法规,将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所谓法制,也就是让市场主体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有效的交易。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关键,就在于把已经确立的制度转化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进而让这些行为准则转化为有序的交易活动。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参与市场的一种活动,必须按市场规则去做,其自身的规则将成为市场准则和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保障措施,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和 …… 此处隐藏:47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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