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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1
导读: 2006年第4期(总第90期) 大众科技 DAZHONGKEJINo.4,2006 (CumulativelyNo.90)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 廖善康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摘 要】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对

2006年第4期(总第90期)

大众科技

DAZHONGKEJINo.4,2006

(CumulativelyNo.90)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

廖善康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摘

要】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对民法典如何制定,争议问题颇多,大到民法典的编、章结构安排,小到具体制度的设计。法国

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但两者却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并各领魅力。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151(2006)04-0161-03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从理论上的探讨发展到起草、修改阶段。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或立法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相应地出现了不同的草案模式。所以,笔者拟从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作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发。

没有对物《法国民法典》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

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

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

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第545条规定:“非因公益使用之原因并第且事先给予公道补充,任何人均不受强迫让与其所有权。”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役权、地役权,并放在第二卷第三、四编。以体系的《德国民法典》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从854条至1296条共428条对物权做出规定(其中第1259至1272条已废除)。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如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与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权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如第1113条至第1203条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制度。由此可见,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

强调物权行《德国民法典》2.对物权行为的性质规定不同。

为的独立性,而则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法国民法典》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契约方为有效,仅有债权行为物权并不产生转移。《德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规定,如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925条第1款规定:“根据第873条的规定在转让土地所有权时应当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协议(协议让与)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同时到场向主管登记处表示。在不影响其他登记处权限的情况下,允许任何公证人接受协议让与。也可以在一份法院和解中声明协议让与。”而对动产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法国民法典》

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而《德国民法典》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

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

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享有“德国式”“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法国民法典》

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为编、《德国民法典》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总则”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法国民法典》

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的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德国民法典》

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

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收稿日期】2006-01-23

廖善康(1969-),男,广西永福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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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规定则体现在第929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两部民法典中均未明确规定役权的权3.关于役权的规定。

利内容。如第637条规定:“役权是指为使用与《法国民法典》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第1018条规定:《德国民法典》“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该所有权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排除由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所产生的权利(地役权)。”

对地役权的范围规定不同。第686条规定:《法国民法典》“允许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或为其财产之利益,设定其认为适当的役权,但以此役权不加于人身,亦不利于人身为限。此种役权只能对地产以及为地产之利益而设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第687条第1款规定:“役权,或者为使用建筑物,或者为使用地产而设定。”第1019条规定:《德国民法典》“地役权只能存在于可以为地役权人使用土地带来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之中。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上述性质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为个人利益而设立的地役权,即限制的人役权。如第“(1)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1090条规定:

而受利益的人有权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享有其他可以构成地役权的权限。(2)于此准用第1020条至第1024条、第1026条至第1029条、第1061条的规定。”

第581条规《法国民法典 …… 此处隐藏:58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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