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承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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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承诺的概念
2014年四川政法干警笔试备考指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其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明确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字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4)承诺的内容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条规定揭示了承诺的内容要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谓内容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是无条件的同意,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做出一项新要约。但承诺的内容并不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等同,即允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但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是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 四川中公教育: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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